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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务派遣公司松江区石湖荡镇人力资源服务岗位外包灵活用工

发布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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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一般采取的做法是提高企业生产力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而大部分的企业则是把降低用工成本错误的理解成了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并将此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

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同时规避用工风险,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用工方式和擦边操作花样百出。有将用工风险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也有假借劳务外包之名行真派遣之实的,还有就是目前操作应用最广泛的临时工、小时工。

这一点从企业的招工简章上的薪资描述的变化就能看出来,以前的企业招工简章一般都是写着月薪多少,而现在的招工简章,一般写着日薪或者时薪多少。


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认为临时工或者小时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随时可以“炒鱿鱼”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样能把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降至最低,确保企业无用工负担。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而作为劳动者,一旦被扣上“临时工、小时工、劳务关系”的帽子,也就意味着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所赋予你的合法权益正在被侵害和剥夺。

所谓的临时工、小时工,就是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人。而实际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法的用工形式主要有三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而涉及到人们常说的临时工,它仅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彼时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与“固定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的“临时工”概念多是针对企业招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言,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同样应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保障。

而实际用工中,用人单位在需要长期使用的工种岗位上大量招用不签合同的“临时工、小时工”,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规范,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这不仅无法规避用工风险,反而会导致劳动纠纷的增多,而且必然给劳动争议的处理增添了难度。

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既严重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影响了企业、社会的稳定。

此外,“临时工、小时工”的用工形式必然给已经建立起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巩固和发展造成影响和阻碍,长此以往,目前的“临时工”大军必然会因“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而在未来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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