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差异有哪些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差遣、人才租借、劳作差遣、劳作力租借,是指由劳务派遣安排与差遣劳工缔结劳作合同,由差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践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作合同联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安排与差遣劳工之间,但劳作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差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践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分包指计件或许计时的方式把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揽人,由工程承揽人付出劳务酬劳。(也便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担任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安排施工管理。 劳务分包是现在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也是法律答应的。
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的差异:
1、两者性质不同。尽管同为劳务经济的不同方式,但从概念的比较中能够发现,劳务分包是一种分包方式,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务用工方式。
2、相关方之间的合同联系不同。在劳务分包方式中,劳作联系存在于劳务工人与劳务企业之间,劳务企业与劳务工人签定劳作合同,承当劳务工人的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障,劳务企业与劳务发包方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劳作差遣的最明显特征便是劳作力的招聘和运用分离,即“用人不养人,养人不用人”,在这种方式下,劳务工人与劳务派遣企业签定劳作合同,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企业与劳务工人签定劳务协议,劳务工人与差遣企业及用工单位之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劳作联系。在差遣期间,由用工单位承当劳务工人的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障,并付出差遣单位劳作力租借费用;在无差遣使命时,由差遣企业承当劳务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障。
3、承当安全职责范围不同。《建设工程安全出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揽的,由总承揽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出产负总责……总承揽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出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出产承当连带职责。”因而,劳务分包方式下,若发生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企业为连带职责方;而在劳务派遣方式下,差遣职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依照“谁用工,谁获益;谁获益,谁担责”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用工获益方即用工单位担任承当